膜結構施工方案的技術參數是指的什么(膜結構技術規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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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膜結構施工方案的技術參數是指的什么,以及膜結構技術規范書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九) 其膜結構施工方案的技術參數是指的什么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1、 建筑幕墻安裝工程;2、 預應力結構張拉工程;3、 鋼結構及網架工程;4、 索膜結構安裝工程;5、 地下暗挖、隧道、頂管施工及水下作業工程;6、 水上樁基工程;7、 人工挖擴孔樁工程;8、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尚無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編制專項方案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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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膜結構材料怎么選擇
常用建筑膜材料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PTFE膜材;
包括以下兩種:一種是以極細的玻璃纖維織物為基材,表面涂以聚四氟乙烯樹脂(PTFE)或硅樹脂;另一種是將膨化聚四氟乙烯膜割成縱多的扁絲,將扁絲加捻紡成紗并織成布,然后再雙面貼上氟聚合物薄膜。
PTFE膜材是在超細玻璃纖維織物上涂以聚四氟乙烯樹脂而成的材料。這種膜材有較好的焊接性能,有優良的抗紫外線、抗老化性能和阻燃性能。另外,其防污自潔性是所有建筑膜材中最好的,但柔韌性差,施工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在蓋格公司領導下,美國的杜邦公司、康寧玻纖公司、貝爾德建筑公司、化纖織布公司共同開發永久性膜材。其加工方法是把玻纖織物多次快速放入特氟隆熔體中,使織物兩面皆有均勻的特氟隆涂層,使永久性的PTFE膜正式誕生。此后永久性膜結構正式在美國風行,許多學者對膜結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20年后跟蹤檢測結果表明,這種膜材的力學性能與化學穩定性指標只下降了20%~30%,顏色也幾乎沒變,膜的表層光滑,具有彈性,大氣中的灰塵、化學物質微粒極難附著與滲透,經雨水沖刷建筑膜可恢復其原有的清潔面層與透光性,這足以顯示出PTFE膜材的強大生命力和廣闊的市場前景。
目前國外對這種膜材的開發和應用比較成熟,生產廠家也很多,如美國TACONIC公司、德國Mehler公司、Verseidag公司,日本Taiyoko-gyo公司、中興化成工業株式會社、美國Chemfab公司、沙特阿拉伯ObeiKan公司等。國內有寧波天塔聚氟玻纖有限公司和海勃膜結構設計有限公司等。
第二類為PVC膜材;
以滌綸織物為基材進行PVC涂層,一般情況下需對其表層進行處理,以改善表面性能,目前常用的方法是在其表層涂敷PVDF(聚二氟乙烯)、聚丙烯、納米Ti02,貼PVF(聚氟乙烯)膜。
PVC建筑膜材料的開發和應用得比較早,其基材為聚酯類、聚酰胺類的纖維織物。涂層主要為聚氯乙烯類(PVC)樹脂,依據功能要求不同涂層的重量應在400~1500g/m2之間,面層宜選用聚偏氟乙烯樹脂(PVF)、聚二氟乙烯樹脂(PVDF)、聚丙烯樹脂(ACRYLIC)、硅樹脂等,且應具有改進PVC膜材料的自潔性及抗老化性能的功能。PVC建筑膜材按強度等級分為Ⅰ、Ⅱ、Ⅲ、Ⅳ、Ⅴ級。PVC膜材料的厚度應大于0.5mm。面層在保質期內應具有穩定的抗腐蝕、抗紫外線的侵蝕能力,并應具有自潔性能。
第三類為ETEF(乙烯一四氟乙烯共聚物),
由ETFE(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生料直接制成。ETFE不僅具有優良的抗沖擊性能、電性能、熱穩定性和耐化學腐蝕性,而且機械強度高,加工性能好。近年來,ETFE膜材的應用在很多方面可以取代其他產品而表現出強大的優勢和市場前景。這種膜材透光性特別好,號稱“軟玻璃”,質量輕,只有同等大小玻璃的1%;韌性好、抗拉強度高、不易被撕裂,延展性大于400%;耐候性和耐化學腐蝕性強,熔融溫度高達200℃;具有良好的聲學性能。自清潔功能使表面不易沾污,且雨水沖刷即可帶走沾污的少量污物,清潔周期大約為5年。另外,ETFE膜可在現成預制成薄膜氣泡,方便施工和維修。ETFE也有不足,如外界環境容易損壞材料而造成漏氣,維護費用高等,但是隨著大型體育館、游客場所、候機大廳等的建設,ETFE更突顯自己的優勢。目前生產這種膜材的公司很少,只有ASAHIGLAS(AGC)、日本旭硝子、德國科威爾等少數幾家公司可以提供ETFE膜材,這種膜材的研發和應用在國外發達國家也不過十幾年的歷史。 北京奧運會場館“鳥巢”和“水立方”膜結構采用的就是ETFE膜材,是目前國內最大的ETFE膜材結構建筑,膜材采用進口產品?!傍B巢”采用雙層膜結構,外層用ETFE防雨雪防紫外線,內層用PTFE達到保溫、防結露、隔音和光效的目的。
施工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一) 土石方開挖工程
1、 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2、 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 鑿巖、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護工程
1、 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溝、槽)支護工程;
2、 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溝、槽)支護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膜結構施工方案的技術參數是指的什么,且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 搭設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設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結構可連接的。
3、 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承重支撐系統工程。
(五) 腳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 附著升降腳手架;
3、 懸挑式腳手架;
4、 高處作業吊籃;
5、 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
6、 新型及異型腳手架。
(六) 起重吊裝工程
1、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 采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裝的工程。
(七) 起重機械設備拆裝工程
1、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頂升;
2、 施工升降機的安裝、拆卸;
3、 物料提升機的安裝、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膜結構施工方案的技術參數是指的什么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 預應力結構張拉工程;
3、 鋼結構及網架工程;
4、 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頂管施工及水下作業工程;
6、 水上樁基工程;
7、 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8、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尚無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編制專項方案的工程。
編制內容:除工程建設標準有明確規定外,專項方案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 編制依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的目錄或條文,以及施工組織(總)設計、勘察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名稱。
(三) 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 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 勞動力組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 計算書及相關圖紙、圖示。
《建筑旌工安全檢查標準》規定對哪些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旌工組織設計(方案)
中文詞條名:《建筑旌工安全檢查標準》規定對哪些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旌工組織設計(方案)
英文詞條名:
(一)腳手架與卸料平臺
1落地式外腳手架施工方案。
2卸料平臺施工方案(含設計計算書)(落地式、懸挑式)。
3懸挑式腳手架施工方案(含設計計算書)。
4門型腳手架施工方案(含高度超規范設計計算書)。
5掛腳手施工方案(含設計計算書)。
6吊籃腳手旌工方案(含設計計算書)。
7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含設計計算書)。
(二)基坑支護施工方案(基坑深超過5M,含支護結構沒計書)。
(三)模板工程施丁方案(含支撐系統設計計算書和混凝土輸送安全措施)。
(四)施工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五)物料投升機
1架體制作設計計算書。
2架體安裝與拆除施工方案。
(六)外用電梯施工升降機安裝與拆卸方案。
(七)塔吊安裝與拆卸方案。
(八)起鶯吊裝施工作業方案。
除JGJ 59 99標準規定以外,還要根據工地環境情況制定地下障礙物清除和道路及管線保護方案,有條件的工地應編制文明施工保征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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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
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
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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